怎么样进行常识产权风险的预先审察?
第一,企业需要进行自我审察,梳理自己所有些专利、商标、版权等常识产权,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二,对马上推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侵权检索,查询是不是存在与别人已注册的常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也需要关注行业内的常识产权动态,知道角逐对手的常识产权布局,防止无意中侵犯别人的权益。最后,理解并遵循《中国专利法》、《中国商标法》、《中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有关法条:
1. 《中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申请、授权、保护和管理,明确了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2. 《中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用、出售和保护,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3.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创作、传播、用和保护,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制裁。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是多长时间?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遵循《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依据该法,软件作为文学作品的一种,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假如软件是由合作开发的,保护期限则至最后一名合作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在此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别人不能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这款软件。
有关法条:
1. 《中国著作权法》第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软件著作权是自然人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软件著作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软件初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法律规定是相对明确和一致的,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公众可以合理用已过保护期的软件。
用户生成内容侵权责任?
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的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UGC平台的责任,二是UGC的创作者或发布者的责任。
1. UGC平台的责任:依据《中国互联网安全法》和《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和保护常识产权,不能明知或者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手段。假如UGC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公告后,未准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手段,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 UGC的创作者或发布者的责任:依据《中国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假如UGC内容侵有别人的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其创作者或发布者将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有关法条:
1. 《中国互联网安全法》第48条:互联网运营者应当加大信息内容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手段,预防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公告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公告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互联网用户;互联网用户接到转送的公告书后,应当立即删除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 《中国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侵权的法律责任。
常识产权风险的预先审察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结合法律常识、行业信息和专业工具进行。只有做好这项工作,企业才能在市场角逐中防止非必须的法律纠纷,保护自己利益,同时尊重和维护别人的常识产权建议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按期进行常识产权风险审察,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忙,以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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