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还在上大学的小李趁着暑假做兼职,应被告徐某邀请来到了一家科技公司。兼职期间,被告徐某注册成立了一家经营民宿的新公司,以自己不便捷担当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为由,请求小李担任挂名股东,小李欣然赞同。后来,新公司经营不善,很难保持,不只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还对外欠下了不少的债务。此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小李才发现,多地法院已经向他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被需要不可以旅游度假、乘坐飞机、购买不动产。。。。。。小李多次找到被告徐某,需要其变更股权登记以解除其限制消费令,他们一直拒绝配合。无奈之下,小李向郫都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原告方提供被告向其出具的“状况说明”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同意被告委托,代被告持有某某民宿公司10%的股份;原告倡导被告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但其未提交股东会纪要等证据证明股东过半数以上赞同变更股东,对其倡导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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