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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通则司法讲解: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

www.tianpie.com 2025-08-08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他们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他们倡导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他们倡导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他们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是什么原因致使合同未获批准,他们请求赔偿因此遭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置。

权威看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时,另一方除去请求履行报批义务外,还可以直接请求解除合同,并需要赔偿损失。有看法觉得,未生效合同作为效力有缺陷的合同,应当依据可撤销的有关规定否定其效力,不适合越过合同效力判断阶段直接解除合同。大家觉得,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应当在法按期限内行使,超越法定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将归于消灭。未生效合同尽管不具备实质效力,但对双方均具备形式约束力,假如觉得经过肯定期限后当事人就不可以撤销合同,则在报批义务人拒不报批的状况下,非违约方既不可以通过需要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促进合同生效,又因丧失撤销权而不可以撤销合同,从而使未生效合同既不可以向生效转化,又不可以归于无效,陷于进退两难的“效力僵局”状况,不利于解决纠纷。解除权尽管也应当在法按期限内行使,但依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法律没规定或者当事人没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只有经他们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可以使的,解除权才归于消灭。在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报批义务的状况下,其一般不会催告非违约方积极行使解除权。反之,假如其在拒不履行报批义务的状况下向非违约方发出催告,非违约方完全可以其先履行报批义务提出抗辩,从而没有解除权因超越合理期限而消灭的问题。可见,较之于可撤销规范,通过合同解除规范来否定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是更好的选择。

至于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只有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报批义务时,另一适才能解除合同,此点较有效合同的解除更为严格。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效合同的解除,在拒绝履行或不履行场所,非违约方无须催告就能直接解除合同,而只有迟延履行才有经催告解除的问题。本纪要之所以对未生效合同的解除规定更为严格的条件,是由于报批义务尽管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其本身还具备促成合同生效的意义。依据鼓励买卖原则,应尽可能地促成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而不适合随便地以报批义务人没报批为由解除合同。就法理依据而言,本条显然也吸收了根本违约的理论,只是一般所谓的根本违约都是针对合同的实质效力而言的,而本条针对的却是合同的形式拘束力。

在直接请求解除合同场所,报批义务人所承担的责任视合同是不是专门针对报批义务约定独立的违约责任而有所不同:专门针对报批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报批义务及有关条约独立生效的法理,此种违约责任独立生效,当事人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基于约定请求报批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合同未专门针对报批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的,此时当事人只能请求报批义务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有关案例(2019)辽民终1659号

第三,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规定“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合同效力问题上,说明了合同部分已生效的层次,即虽然其他条约未生效,但报批条约已生效。本案中,开发合同第八条款定“由晓东可在半拉坨子上修建旅游景点,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施工。并在大坝和半拉坨子之间建桥一座。由晓东修建所有项目所需要的有关手续以獐岛村委会名义办理。”就案涉情形而言,因尚未就防潮大坝工程用海域履行报批手续,虽然开发合同中就防潮大坝工程约定用海域的条约,尚未生效,但该合同第八条款定报批条约,已独立成立并生效。

2、关于《开发獐岛西口旅游景区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开发合同约定一期防潮大坝工程和二期为娱乐场合建设(宾馆、餐厅)工程,因二期工程没施工,一期工程如前所述,开发合同有效,防潮大坝工程用海域未履行报批手续,开发合同中防潮大坝工程约定的条约,尚未生效。因此,防潮大坝工程中的海域用权未获批准,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停建,此开发合同嗣后履行不可以,是合同应予解除的情形。鉴于合同的相他们獐岛村委会赞同解除,故对由某东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级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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