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通过淘宝互联网司法拍卖平台参与房地产拍卖,以人民币564万元的价格竞得坐落于湖南某市一处房子,并将全部款项交至法院。实行法官携过户材料前往某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核实买受人成某的购房资格,经过与该中心核实,购买某市房地产需拥有两个条件之一即可:
1.具备该市户籍;2.非该市户籍的需提供近期2年该市社保明细或2年个税证明。经与成某核实,成某目前户籍在广东湛江,且没办法提供某市2年社保或个税证明。鉴于成某并无购房资格,法院未向其出具成交裁定书等房子过户材料。
本案中,关于怎么样处置后续事宜,存在以下两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觉得,本案应当参照悔拍处置,扣除保证金将尾款退还买受人,扣除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成本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实行人的债务与与拍卖财产有关的被实行人的债务。
第二种看法觉得,本案没有悔拍行为和意思表示,应当以竞买人不拥有购房资格,撤销拍卖,在查实竞买人并无虚构购房资格或恶意串通情形的状况下,退还保证金及尾款,因撤销拍卖给有关当事人导致损失的,可另诉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看法。理由如下:
1.竞买人不符合悔拍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悔拍一般拥有两个要点,一是买受人在竞拍成功后,在法院指按期间内拒不出货尾款的行为;二是买受人以明示或默认、拖延的方法表现其拒绝出货尾款意思表示。本案中,在房子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成某准时出货法院尾款,并积极需要法院向其出具成交裁定书等过户材料,并无任何“悔拍”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故其行为不可以认定为悔拍,参照“悔拍”结果处置没办法律依据。
2.买受人无购房资格竞拍的属法定撤销拍卖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不拥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讲解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互联网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实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不拥有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来看,无购房资格是法定撤销拍卖事由,故本案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撤销拍卖的实行异议,法院审察后裁定撤销拍卖。
3.撤销拍卖的法律后果。《互联网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司法拍卖让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觉得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使得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觉得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使得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本案中,有关当事人对撤拍行为导致的损失,可另诉解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地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地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成某无上述违法情形,故可对其行为进行训诫后,将保证金及尾款退还买受人。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地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