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87条指导建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01、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倡导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倡导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质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出货、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状况与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原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不是发生。02、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倡导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倡导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03、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察现有证据没办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法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倡导的事实不予认定。
2、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原告诉请的审察》04、借款本金的审察要素: (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数额;(2)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其他成本的,应当将实质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3)审察借款本金给付方法,若是银行转账则要审察有无银行流水,若是现金给付则要审察给付地址、给付时间、给付数额等;(4)借款人有无归还过本金。
(3)如存在展期约定,双方有无就借款本息进行结算。
17、借款全部清偿的审察要素(1)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凭证; (2)借条等债权凭证由借款人收回或被销毁,或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3)如系别人代为偿还,应有指示别人代偿还或由别人代为偿还的约定及付款证明。
18、借款部分清偿的审察要素(1)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凭证;(2)双方有无约定利息,如约定了利息,需明确借款人偿还的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3)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或双方就剩余债务重新出具了借款凭证;(4)如系别人代为偿还,应有指示别人代偿还或由别人代为偿还的约定及付款证明。
19、债务已抵销的审察要素(1)出借人与借款人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类型、品质相同,且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根据债务性质不能抵销的情形;(4)如双方债务标的物类型、品质不相同,双方是不是赞同抵销;(5)抵销公告有无及何时送达他们;(6)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
20、债权已被出售的审察要素(1)出售的债权没有如下情形:①依据债权性质不能出售; ②依据当事人约定不能出售;③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出售。(2)出售债权的公告已送达债务人。(3)是不是存在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且该权利是不是专用于债权人本身。(4)债权出售依法律、行政法规是不是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